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物资设备包括农副食品(食堂大宗物资,如米、面、油、酱、醋、盐、肉、成品或半成品等)、仪器设备、维修材料、床上用品、办公使用的各类物资设备等。
第三条 物资设备的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维护集团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集团成立物资设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成员由集团领导和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
集团物资设备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审定集团及各中心物资采购计划、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及采购形式;
2、计划安排重大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3、对集团物资设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对纠纷进行调处。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采购部,采购部工作人员隶属集团办公室管理。采购人员的组成,根据不同的物资采购项目,由集团采购人员及物资使用中心负责人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1-2人组成。
采购部的工作要求:
1、初审各中心物资采购申请,报集团审批;
2、结合各中心采购申请,会同财务室制定集团物资设备采购计划;
3、负责集团物资设备采购标书、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制作;
4、代表集团与供货方签订物资设备采购合同;
5、组织、配合有关中心完成零星物资采购项目;
6、负责组织有关中心对物资设备采购进行监督,督促供货方按合同提供售后服务;
7、收集整理市场信息、资料,并为集团提供物资采购信息咨询服务;
8、完成集团物资设备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物资采购流程及审批
第六条 集团物资采购按形式分为集中采购、零星采购、大宗采购。集团按照发展情况和各中心实际需要,本着“勤俭办事,精打细算,合理布局,轻重缓急,逐步解决”的原则审批。
1、集中采购:各中心需在学期末上报下学期物资设备采购计划,并填写《后勤服务集团物资采购申请单》(附件1),采购领导小组根据市场信息审定并初步确定价格区间,采购部考察、论证,集团总经理审批,由采购部按要求采购并确保开学前7个工作日内采购到位。
2、零星采购:金额500元以下的临时零星采购,经集团同意后由中心自行采购;金额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0元以下的零星采购,由各中心填写《后勤服务集团物资采购申请单》,并与采购部共同调研市场价格,经采购领导小组审定、集团总经理审批后,由采购部和各中心按要求采购。
3、大宗采购:指物资设备采购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由各中心填写《后勤服务集团物资采购申请单》—交集团采购领导小组审定—采购部会同申请中心指定负责人考察论证—总经理审批—制作标书—发标书—招投标—签订合同—采购—验收—报销—上报固定资产。
第四章采购方式
第七条 集团物资设备采购一般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各种采购应坚持货比三家的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最低价采购。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三个或三个以上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4、询价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对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5、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向一家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八条 具体实施采购时,必须由采购部、各中心指派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完成,采购过程中要相互协调合作,相互监督、把关、负责。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各类大宗及批量集中采购均须签订采购合同书,采购合同按国家统一条款填写,由总经理或授权负责人签订。
1、《合同书》草案由采购部根据招投标文件和供货方承诺草拟。
2、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供货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的承诺均为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生效。
3、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发生纠纷,按照《经济合同法》规定解决。
4、经双方同意变更经济合同,如原经济合同超过了预算额度,应报采购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章验收及付款
第十条 凡购置的物资设备一律办理验收手续。采购到位后,使用中心须组织专人认真进行开箱验收,进行性能测试和必要的考机,合格后填写验收单,日常耗材采购验收时填写《后勤服务集团物资采购验收单》(附件2),单价1000元以上大件设备采购验收填写《后勤服务集团大件设备采购验收单》(附件3),凡涉及工程施工项目的设备采购在填写附件3的同时还须填写《后勤服务集团物资设备采购施工竣工验收单》(附件4)。凡不符合标准的应拒收,并按合同条款索赔。
第十一条 凡办理过固定资产手续的物资设备,各中心要有专人负责资料保管,因设备损坏、老化、更新等原因需更换的设备,在做好新设备验收及资产登记工作的同时,需按学校要求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旧设备的报废等手续。
第十二条 付款报帐
1、验收合格后各中心必须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到集团财务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2、发票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签字、说明用途,并由集团领导签字。
3、购置中心持发票及验收单到财务室办理付款、报帐手续。1000元以上的物品由集团财务转账,供货商凭发票收取货款。
第七章纪律监督
第十三条 采购工作接受集团物质设备采购领导小组监督,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监督。财务室对物资采购资金的支付负有监督责任,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拒付。
第十四条 对于不可避免的回扣在核算、付款、领取回扣时必须有监督人员参加。回扣必须交回集团,中心或个人留用、坐支回扣按贪污公款对待。
第十五条 采购工作人员应自觉执行采购纪律,如有违反或给集团造成损失的,除给当事人行政及组织处理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物质设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物品采购申请表附件1、2.xls
后勤服务集团仪器设备验收单附件3、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