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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勤服务集团员工考勤及请销假规定

    发布时间:2011-12-06  点击: 次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集团内部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在编在岗职工、人事代理、合同制、大集体人员。

    第三条 考勤管理

    为规范和简化考勤程序,使考勤更加科学、客观、公平、公正,考勤采用指纹打卡方式。

    1、上下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雁塔、振华校区下午14:00-18:00)。特殊岗位上下班时间由各中心根据各类工作要求明确。

    2、考勤方式:考勤采取每天两次指纹打卡方式,有效打卡时间为上午7:30-8:00签到、下午16:50-17:20(雁塔、振华校区17:50-18:20)签退,各中心特殊岗位有效打卡时间为上班前、下班后半小时内,其余时间打卡按迟到早退处理。

    3、考勤要求:打卡是对员工上下班时间的记录和证实,所有员工要自觉遵守工作时间,上下班按时打卡,严禁代打卡。

    4、考勤报送及审核:各中心要指定专人为考勤员,负责考勤机的管理、考勤记录及请销假凭证的报送。考勤记录及请销假凭证须经中心主任审查签字并盖中心公章后于次月3日前报集团办公室,集团办公室对各中心考勤情况汇总、审核、公示后报集团总经理审批。

    各中心上下班时间设定后,若遇有换班、公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等特殊情况,需提前填写《后勤服务集团请假单》(附件1),或事后填写《后勤服务集团考勤补签单》(附件2),按规定审批,否则将按旷工处理。

    5、迟到、早退的处理:迟到30分钟以内扣一小时岗位津贴(每天工作按8小时计);31分钟至60分钟扣二小时岗位津贴;61分钟至90分钟扣四小时岗位津贴;90分钟以上扣全天岗位津贴,不作旷工论。早退扣全天岗位津贴。

    6、考勤纪律:为严肃考勤纪律,凡发现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等问题,一经查实,考勤员和中心主任应负主要责任。集团将给予当事人和相应的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并予以全集团通报。

    第四条 假别和假期

    1、婚假。男女双方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根据集团工作特点,应尽量将假期安排在节假日期间,因特殊原因必须在工作日期间的给予3天婚假。

    2、产假。女员工生育,正常产假90天;24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为晚育,员工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

    3、丧假。员工因直系亲属(指父母和子女)、配偶死亡,根据具体情况,给予3天的丧假。

    4、病假。员工因病需要休假或住院治疗,须持二级乙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经校医院确认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等开具的诊断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休病假,病假期限按医生诊断建议执行。

    5、事假。事假是员工因私事经批准所给予的假期。员工有事必须亲自处理时,经批准可给予事假,事假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6、公(工)伤假。工伤假是员工因公(工)负伤需要休假或住院治疗而给予的假期。

    产假、工伤假、病假、事假等从请假之日起,如遇法定假、公休假和寒暑假,均应包括在内连续计算。

    第五条 假期待遇

    1、产假、公(工)伤假在准假期限内只发基本工资。其中产假应提前一个月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产假期满后无工作岗位的按待岗对待,待岗期间不享受任何待遇,社会保险金全部由个人承担。

    2、病假当月累计3天及其以内,每请病假一天,扣减岗位津贴的三十分之一;当月累计3天以上,7天以下(含7天),每请病假一天,扣减岗位津贴的二十五分之一;当月病假累计7天以上,按实际工作天数发放岗位津贴,月考核奖全额扣除。

    3、事假3天及其以内,每请事假一天,扣减岗位津贴、交通费、电话费的三十分之一;事假3天以上,按实际工作天数发放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交通费、电话费,3天以上,5天以下(含5天),月考核奖减半,5天以上,月考核奖全额扣发。

    员工连续休病、事假3个月以上,集团停发一切待遇,期间的社会保险金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六条 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1、请假。集团员工请假应填写《西安外国语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3)或《后勤服务集团请假单》,并附相关证明或材料,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才能离开岗位。如因紧急事务,确实不能事先请假,可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有本人的委托文书。

    (1)集团职工休婚假、丧假、晚婚假,由所在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集团审批后,在编在岗人员报人事处备案,其他人员报集团办公室备案。

    (2)集团职工休产假须由本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集团审批后,在编在岗人员到校计生办开具统一印制的假条,报人事处备案,其他人员报集团办公室备案。

    (3)集团职工休病假须持医院诊断证明,经本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集团审批、在编在岗人员经校医院核定后报人事处备案;如休假超过一个月由集团和校医院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其他人员报集团办公室备案。

    (4)集团职工休公(工)伤假由所在中心写出工伤事故报告,并持有二级乙等以上医院证明,经集团核准后,在编在岗人员报人事处,由人事部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工伤假予以对待。其他人员由集团批准后按工伤假予以对待。

    (5)中心主任以下岗位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中心主任批准;2天以上3天以内的(含3天)由中心主任批准后报集团办公室备案;4天及以上、不超过7天的由集团总经理批准,在编在岗人员交人事处备案;7天及以上,在编在岗人员由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及人事处备案;其他人员报集团办公室备案。

    (6)中心主任的请假由集团总经理批准。按规定天数在集团办公室或人事处备案。

    2、续假。请假后因故需继续请假者,应在原假期未满前提出续假申请,续假手续与请假相同。

    3、销假。请假期满,应及时向中心及集团销假。

    第七条 旷工及对旷工人员的处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经批准,私自离岗者;

    (2)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者;

    (3)假满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不到工作岗位者;

    (4)经查实请假理由或证明有弄虚作假者;

    (5)病、事假期间在外从事有偿服务者;

    (6)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或借口要求调动工作而不上班者。

    2、对旷工人员的处理

    员工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三分之一;旷工二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三分之二;旷工三天,扣发全月岗位津贴;全年旷工累计五天及以上,予以辞退。对旷工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不接受处理的,按自动离职对待。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2 年 1月1 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后勤服务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